上海典当须知如下:
一、典当财物应提交的资料 出典人(抵押人,下同)属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、企业法人代码证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证。经办人非法人代表的,应提交法人代表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。所有复印件均需出示原件核对。 出典人属个人的,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。 二、物质评估 本行采用现值评估法,由专业评估师进行价值评估,价格较高的物品,亦可由权威部门评估鉴定。 三、当金的支付和当期的确定 当金支付一般按评估价格的50%即付,变现率较高的质物,当金可支付至评估价的90%。本行设定当期为五天、十五天、一至六个月不等,供出典人选择。到期不能回赎的,出典人应于期满后5日内持当票来本行申请续当。 四、典当费用和利息 (一)典当质押贷款的综合服务费、保管费、保险费、由本行遵守国家的政策和金融法规制定综合费率,在支付当金时一次性扣收。 (二)典当抵押综合费用包括服务费和保管费。 (三)典当贷款月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(含上浮)执行。 五、质物保管 本行对质物有妥善保管的责任。质物如由毁损、遗失(自然毁损除外),本行应以当金评估价值为限酌情赔偿。 六、续当 典当人到期赎当有困难时,可带原当票及有关证件办理续当手续。 七、赎当 当期未满,出典人若提前清偿当金,可持原证件及当票来行提前办理回赎。当期届满,出典人应及时如数清偿当金,持当票来本行回赎质物。 八、绝当 当期未满或续当期满后,过期赎当每日加收典当当金0.3%的服务费,5天后仍未清偿当金回赎的质物,视为绝当,本行对绝当物品依法享有处置权。 九、当票挂失 当票是出典人回赎质物的重要依据,不得伪造、变造、涂改。发现遗失应及时持有关证件来行办理挂失,若挂失前质物以被冒领,本行不负赔偿责任。 十、下属物品不能典当 (一)法律、法规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财物; (二)依法被查封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; (三)易燃易爆物品,已被质押或者担保的物品; (四)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; (五)不能强制执行或者没有有效文件证明其合法来源的其他物品